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该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根据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
采购方式,并对公开招标的基本药物,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内容见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第四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
采购、统一配送。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
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五条集中
采购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招标和
采购结合,发挥集中批量
采购优势,一次完成
采购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第六条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
采购结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
采购。省卫生厅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
采购资格的
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
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过程中
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
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
采购系统,面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
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第九条省卫生厅确定的基本药物
采购机构利用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
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采购机构作为
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
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
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
采购,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基本药物
采购服务过程中,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
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
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及以下不设
采购平台,不指定
采购机构。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我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及《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0年版)制定,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用药情况,确定每种基本药物
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国家规范出台后,按照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
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
采购数量。
暂无法确定
采购数量的品种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
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
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第十三条省物价局、卫生厅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
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调查的实际购销价格、出厂备案价格以及汇总形成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
采购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
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并且不与基层平均
采购价格水平差异过大。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
采购确定的
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
采购,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
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
代理生产
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
采购。
第十六条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
采购方式: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
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
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
采购。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即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经多次
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
采购的方式
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
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
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
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
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对公开招标的基本药物,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记录、基本药物市场占有率和临床覆盖率以及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情况,GMP、GSP、GAP资质认证情况,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出厂价格备案和质量授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除“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外,各地也可以通过设立资质条件的方式,对投标企业进行筛选;还可以根据基本药物质量和价格等要素设计评分指标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