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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GMP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其含义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关键人员”是企业的全职人员,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在内的参与药品生产和管理的正式职工;二是“关键人员”至少包含4类最重要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三是“关键人员”中最重要的4类人员缺一不可,他们都处于核心地位,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最根本的保证。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这些规定对药品生产中负责质量管理的关键人员提出了严格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所生产的药品质量绝对安全。
新版药品GMP明确了关键人员之一的企业负责人职责,第21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另外3类关键人员的资质和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要求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从事3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等。其主要职责包括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等6项内容。
质量管理负责人要求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从事5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等,其主要职责包括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等15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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