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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及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秀英区、琼海市、万宁市、保亭县、屯昌县、定安县、乐东县、临高县、儋州市(含洋浦)、琼中县、白沙县、东方市卫生局:
2010年3月1日,我省在海口市龙华区、三亚、文昌、澄迈、昌江、陵水和五指山首批7个试点市县(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林)场医院及部分村卫生室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医改办统一部署,年内全省将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分批于9月1日、12月1日启动)。
为配合做好前期培训等准备工作,请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林、茶)场医院以及列入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等机构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厅政策法规处 王艳芳
联系电话:65229508(传真)
电子邮箱:hnwsfg209208@163.com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实施机构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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